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 )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4 〕 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为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山西省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 , 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 科技攻关计划。紧密结合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形成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础研究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和青年科技研究基金计划,以解决经济、社会、国家安全以及科学自身发展中的重大的基础性技术理论为主导,突出国家发展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促进科学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培养和造就优秀的科技人才。
(三) 科学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围绕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及相关培训等,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含新产品)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科技成果推广(含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主要用于支持技术上具有先进性、成熟性,经济上具有一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体系建设。
(四)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科技发展与改革中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重大工程前期技术经济环境问题研究,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研究,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服务。
(五)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围绕解决山西省经济、社会以及科学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科技发展趋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吸引海外专家,开展国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和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基地,推进山西与国际的科技交流。
(六) 其他。支持除上述科技计划之外,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财政厅
1. 负责核批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及各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 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 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 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评估和评审。
5. 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
1. 负责提出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和各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 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 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4. 负责审核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5. 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 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的项目任务书及预算进行初审;
2.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 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 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 负责编报项目任务书及预算;
2. 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 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科技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的不得在资助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 5% 。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鉴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科技研发资金在资金性质、用途、操作方式上的特殊性,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以采取入股和债权投资等资助方式支持企业,探索科技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
计划管理费,是指科技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的,为组织科技计划和开展相关的全程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
科技计划管理费的支出是在计划管理过程中开展规划与指南发布、项目调研、信息收集、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合作交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
专家咨询费,指计划管理过程中支付给有关评审专家的咨询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费,指计划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晋考察、相互交流等支付的费用。
信息管理费,指计划管理过程中书籍购买、资料印刷、文献检索、网络维护、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各项管理信息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评审评估费,指计划管理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审、评估、招标、重大专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指计划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用于计划管理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等购置费用。
能源材料费,指计划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的费用。
差旅费,指计划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外出支付的住宿费和交通费。
会议费,指计划管理中直接组织的工作会、专题会和各类项目评审或评估会、招标会、验收会等以及参加的与计划管理工作有关的会议所支付的费用。
劳务补助费,指计划管理工作中支付的加班费、劳务费等。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之外发生的与计划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 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等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统一要求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五条 科技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省科技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 年 10 月 7 日 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晋财工字〔 1997 〕 77 号)同时废止。